协会章程
安徽省公共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公共营养师协会”(英文名称 :Anhui Province Public nutrition Association简称APPA)
第二条 安徽省公共营养师协会是从事公共营养师和临床营养医师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纪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和团结我省公共营养师职业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政府支持营养、健康产业发展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水平为目的,调动社会各界,促进我省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开展全省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大局服务,为振兴安徽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开展营养健康科普知识教育,大力进行营养、健康宣传;引导居民养成合理的生活方式、科学的饮食习惯,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意识,促进全民身心健康,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二、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性指导工作:
三、 配合各级政府开展营养调查,健康评价,制定膳食方案,跟进服务,开展网上和电话营养专家咨询服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的杂志与刊物。
五、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六、 组织公共营养师业务培训、从业能力等级评定、就业和创业指导,进行公共营养师注册和营养咨询专业性服务以及重点人群开展营养咨询和服务;
七、 培训营养健康产业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健康科技成果。
八、 对市场流通的食品、保健品进行营养评价、分析,对评价结果定期进行社会公告发布;
九、 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食品、保健品生产经销单位联合开发和推广适合我省各类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
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 学习交流、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公益科普、健康咨询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②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③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④获得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人员;
(五)单位会员:凡与协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符合会员条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颁发《安徽省营养师协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协会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由本协会颁发《安徽省营养师协会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及可要求协会提供营养师人才支持、专家资源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损害本协会名誉,如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名誉会长、副会长和执行秘书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 4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